文档介绍:合[2003]Cb
编号:
编号:
地质勘探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地质勘探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地质勘探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地质勘探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地质勘探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的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条结算方式
1、本合同地质勘探范围内所需仪器,设备及相关耗材等勘探资料一律由乙方承担。
2、结算办法:乙方在每一钻孔完成前四小时应通知甲方委派的工程监理到现场核对工作量(包括入岩深度和钻孔深度)并办理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该部分工作量签证甲方不再予以确认。勘探工作的结算以每一钻孔签证的工作量为统计依据,未经确认和签证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3、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四条勘探周期
1、勘探周期共计天,自甲方书面通知确认的开工时间之日起,至乙方提交勘探技术报告经甲方确认之日止。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勘探时间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工程的勘探要求按国家规范和的技术要求进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勘探、设计规程、规范和标准,地质报告应满足单体设计及支护土方工程的要求,物理试验成果报告应齐全、准确。
2、甲方提供的工作场地应当满足“三通一平”的条件。
乙方应按钻探点布置的要求,布技术孔个,具体钻孔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
3、钻孔深度要求:技术孔入风化岩米,或孔深大于米。所有钻探孔入岩深度或孔深超出上述要求部分的不予结算。上述未注明的,按甲方签认的设计图纸要求或甲方通知为准。如特殊原因需加深超钻的,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4、钻探机械要求:钻机(柴油发电) 台。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元/米(此含税综合单价已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费及水电,临时设施,机械进退场费等本工程所含的全部费用)。钻探深度总数量暂按米,勘探预算总价款暂按元(人民币大写元),乙方提交勘探技术报告经甲方审定后,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勘探总价款。当勘探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勘探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
(二)付款方式
1、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勘探技术报告,经甲方审定并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勘探结算总价款的 80 %;
2、实际勘探结算总价款的 20 %作为保质金,在土方及桩基基础工程完成后,若实际情况与乙方提供的勘探技术报告内容相符,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若不相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质金。但若在本地质勘探工程完成后的半年内
土方及桩基基础工程未开工的,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保质金。
3、以上款项的支付,甲方将以期限为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若甲方或乙方提出按支票方式支付的,则需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或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 负责对勘探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勘探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勘探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工作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勘探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及时对勘探进度、勘探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造成乙方工作范围变更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签证。
5、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及相关文件后日内予以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6、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7、提供地下障碍物的资料,如因资料不准确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