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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契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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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围是:
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普通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1%计征契税。
3、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购房的,执行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后予以公布(面积、容积率、购房均价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关于政策执行时间:1999年8月1日、2008年11月1日。凡在此日期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此日期以后(含当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五、税款征收与退税
(一)税款征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二)税款追征与退还 1、契税追征期限的规定
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2、契税退税的期限规定
征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对纳税人未按期纳税的处理
1、责令限期缴纳。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权限 和法定程序
(1)向纳税人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开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
(3)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部分 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与检查
一、两税执法依据
(一)两税征管适用于征管法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1年5月1日起,契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两税征收机关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
根据《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两税执法主体
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厅农业税务局更名及职能调整的通知》(财人[2005]217号):再次明确省财政厅农村财政管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四)对于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两税政策,征收机关应如何处理
《征管法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