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局部〕
修订稿
客运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一、编制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
〔四〕许可决定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单程实载率达不到75%以上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示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下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承受社会监视,方便公众查阅。
〔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子公司,其自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50台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
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市辖县境内的线路,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其他线路应向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公司在当地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实。
4.经核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进展报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公司核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6.分公司需新增运营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
7.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
六、新增线路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流状况、运营方案以及对其他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的影响,沿线道路路况以及平安运营保障措施等。
〔3〕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使用协议。
2.已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公交车数量、额定载客量以及各项平安、技术等情况;
〔3〕拟新增线路从业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展审核,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那么,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配置、普遍效劳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客流分布和客量等情况,正确引导城市公共交通者提出线路申请。
3.同一线路有3家以上公交企业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采取效劳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城市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