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7
文档名称:

《买卖合同解释.doc

格式:doc   大小:72KB   页数:5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买卖合同解释.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7/4/14 文件大小:7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买卖合同解释.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解释篇一: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简要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点1: 合同关系之证明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点2: 预约合同之效力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点3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点4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 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点5: 超过约定数量交付的处理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点6: 交付义务已履行之证明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点7 :多重买卖场合下的履行规则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 均未受领交付, 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 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