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顾问协议书
法律顾问协议书 篇1
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上海金维志源企业信息询问有限公司
为了适应工作的须要,甲方聘请乙方担当其常年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供应顾问服务;
3、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托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托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当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与诉讼或仲裁;
6、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隐私,负有保守隐私的责任。
六、法律服务详细工作方式
1、随时供应法律询问(一般状况下通过电话及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2、紧急或重要状况下上门供应法律询问(状况允许,尽可能地事先预约);
3、书面供应法律询问服务,出具法律看法书,拟定法律解决方案,代理出具律师催收函
七、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适应工作须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应予满意。
八、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10,000元。此费用应在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九、甲方应指派特地人员负责向乙方传递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内容,形式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为主要方式,内容应明确简洁。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暂定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届满之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顺延一年,并依此类推。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顾问协议书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须要,聘请乙方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同等互利原则下,共同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任
应甲方聘请,乙方指派XXX律师担当甲方的法律顾问。
其次条 原则及目的
法律顾问依法执行职务,遵循“诚恳、守信、尽责”的原则,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前提下,以甲方利益至上,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服务期间
服务期间由 年月日起先至年月 日止。 服务时间为非节假日的 8 时至 17 时。
第四条 工作协作
1、法律顾问每月定期赴甲方处,帮助甲方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汇报为甲方工作之进展。特别缘由不能如约前往的,由双方协商解决。遇节假日的顺延。
2、如有非正常状况,急需法律顾问出面解决的,可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3、甲方指定一名职员帮助法律顾问做些协助性工作,给法律顾问供应有关业务资料,供应必要的办公条件等。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工作安排
若甲方能供应详细工作安排的,按双方最终商定之工作安排执行。
(二)服务内容
1、解答甲方法律询问;
2、依据甲方须要,参加甲方有关经济业务洽谈,供应法律帮助; 3、依据甲方要求,对甲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进行必要的法制宣扬;
4、对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看法书;
5、草拟、审查、修改标的额大、内容困难的经济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
6、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7、代办公证手续,进行律师见证;
8、代理申请营业执照,代方法人登记;
9、代办股票上市登记,出具法律看法书;
10、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11、帮助甲方进行有关项目招标、投标;
12、接受甲方托付担当代理人,参加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条 服务酬劳
1、专业顾问费用
法律顾问为甲方供应第五条(二)款之1-5项服务为专业法律顾问业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甲方须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2、非正常业务费用
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五条(二)款之6-12项服务,参照乙方正常收费标准,另行实惠收费。
3、其它费用
法律顾问到本市区外为甲方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需差旅费、电话费、翻译费等可以即时清结的费用,由甲方担当,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可在下列状况下终止:
1、甲方或乙方严峻失职及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责任,蓄意或有意违约,而在对方赐予一个月通知后仍无改进或实行适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