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讲义(19)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与退伙的程序、入伙与退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平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平凡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平凡合伙人。有限合伙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平凡合伙人的,应当转为平凡合伙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平凡合伙”、“特别平凡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除符合平凡合伙企业的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见教材第135页。其中第〔5〕、〔6〕项比拟重要。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遵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担当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违约责任。
6、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由平凡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有限合伙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为企业作许多事情,但不视为参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详细分为:见教材第136页。
3、第三人有理由坚信有限合伙人为平凡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担当与平凡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缘由:
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缘由一样。见教材第140页。特殊留意第〔4〕项: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2、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3、清算组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财产的清偿依次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