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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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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11018年12月,某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园景苑听涛阁(C2)有效的。从意思自治原那么启程,是敬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舞交易原那么的。当然买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后,出卖方应按合同转让该房产,并应当帮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房产全部权的移转。  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被告耽搁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相同,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那么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解除为一种法律行为。以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须相对人,故为单独行为。(2)解除为不要式行为,解除以解除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可能了解或到达相对人而生效。(3)解除为处分行为(4)产生溯及以往的歼灭合同的效力。合同经解除,视为自始末成立。  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定解除发生的缘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给付耽搁;(2)给付不能;(3)履行拒绝;(4)不完全给付:(5)情势变更。《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耽搁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耽搁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虽有解除的缘由,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发生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实现成的法律关系歼灭,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解除权的这一界定内涵三个属性:第一,单方意思表示的随意性。本着意志自由的原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该权利,完全由其自主确定,即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接着履行,也可以做出解除合同的表示,使违约方担当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解除事由的法定性。合同解除权以必须的法律事实(合同一方违约)为依据,以法律对该事由确实认为以前提。客观事实与法律确认是解除权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必备条件:只有被法律明确加以认定的特定事由才能引起合同解除。  但在发生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发生的事由时,法律是否一律鼓舞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认的。合同的法定解除应考虑以下关系:  。其要义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之外,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义务,即使在一方违约时,如未造成另一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的后果,另一方也不得轻易解除合同。合同信守原那么是社会经济对合同法根本要求的集中表达,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势必要求。合同是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彼此信守相互许下的诺言是顺理成章的事;假如允许一方在合同订立的目的仍可以得到实现时,仅仅基于自身利益而擅自解除既存的合同关系,无疑会使合同的约束力以及市场交易道德的环境遭到破坏。对于合同法而言,合同信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