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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安管理方法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空管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及平安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据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细化和标准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级空当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之间,以及地区空管局和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之间每年应当签订?平安责任书?。
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将平安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 空管系统实行平安问责制,民航总局负责对总局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平安问责。
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平安问责;地区空管局负责对其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和空管站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平安问责。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总局空管局将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平安问责:
〔一〕本地区半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不平安事件的;
〔二〕平安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平安事件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平安目标的;
〔四〕空管平安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
〔五〕发生空管不平安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成心错报、缓报的。
第十九条 当地区空管局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发生以下情况时,地区空管局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平安问责:
〔一〕所属区域一年内发生一起〔含〕以上飞行事故征候不平安事件的;
〔二〕平安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平安事件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平安目标的;
〔四〕空管平安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
〔五〕发生空管不平安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成心错报、缓报的。
第二十条 平安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以及免职等四种。
第二十一条 平安问责的程序
〔一〕负责平安问责的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根据调查结果,由负责平安问责单位的航空平安委员会做出决定;
〔三〕被问责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对被问责人做出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决定的,问责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空管运行中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包效劳或向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派效劳,并可能对平安运行质量有影响的事项,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提供该效劳有关的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效劳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平安职责和义务。
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平安监督机制,加强对此类效劳的平安管理,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该工作的质量监控,以保证空管运行平安。
第二十三条 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与空管平安运行有关的单位,以及各空管单位之间,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有关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效劳合同或协议的内容除其他必要条款外,应当包括

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生效期限;
平安工作考前须知和防范措施;
双方的平安工作职责和义务范围;
提供上述效劳在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双方需承当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其它平安责任事项或条款。
第二十五条 地区空管局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签订的所有协议内容进行指导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签订协议的单位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对协议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空管平安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总局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各级空管平安监督检查工作。地区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所辖范围内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平安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空管局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平安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在地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空管分局、空管站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建立本单位的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内部的各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空管单位应视情增加对其监督检查的次数。
第二十八条 空管平安监督检查应采取以下方式:
听取汇报;
检查平安工作会议及记录;
跟班监督检查;
巡视、检查运行单位工作现场;
抽查平安工作规章、程序、标准执行情况及工作记录;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
组织问卷调查;
对管制单位可抽查陆空通话录音、雷达录像、管制协调 录音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空管平安管理部门每次对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