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六章 境外物业管理介绍
(教学辅导)
一、教学提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和学****境外先进和成功的物业管理经验,有助于在我国物业管理开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本章就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物业管理的开展历程、新加坡物业管理开展洁工或维修工的,未经雇主许可,在执行与职务有关的事务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也同属违法。〞
2、新加坡物业管理
新加坡的物业管理统一归新加坡建屋开展局负责。新加坡的物业管理范围很广,除购房和转销直接放在建屋开展局申请外,其他业务都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其业务范围包括:房屋维修与养护;机电〔包括电梯电器等〕及消防设备〔包括供水、供电系统〕的维修保养;商业房屋〔小贩中心、购物中心〕的租赁效劳与管理;出租住宅的租金缴纳与售房期款的收取;公共场所的出租效劳与管理;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小区的环境清洁的实施与管理;园艺及绿化管理;配合治安部门搞好治安工作。此外,还有负责介绍居民劳动就业及其他方面的效劳。
新加坡组屋的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坚决。为了加强对组屋的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住户公约?和?防火须知?等〔大多数都经政府部门批准〕,把搬进新居后应注意的事项和有关知识,详尽地告诉住户,以明确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等。
新加坡的公共住宅〔所有的组屋区和新市镇〕的管理与维修效劳都由建屋开展局负责提供,在其所属36个区办事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下设假设干个业务组,负责对所管辖的住宅进行管理。1988年5月,住宅管理进行机构调整,原由建屋开展局管理的公共住宅由新成立的市镇理事会接收。建屋开展局只扮演一个在开展与研究工作上提供支援性效劳的角色。建屋开展局为市镇理事会提供电脑应用系统和24小时紧急维修效劳。电梯里装有自动拯救系统,此外还装有自动监测系统,侦察电梯失灵和被滥用的情况。
根据新加坡的长远规划,居住在私人住宅的人口将到达总人口30%。1968年,政府公布了?地契分层法令?。据此,对共管式公寓和其他建筑物,私人业主都拥有个别的分层地契。每个单位的购置者对于共有产业都有分享权。法令规定分层单位业主必须依法组建管理理事会,其目的是为了更有系统及有规划地负责大楼的保养与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立管理基金及备用金。管理基金用于日常的开支,例如保险费、清洁费、公用水电费和保安等业主所应缴的费用,具体金额的提供取决于业主所拥有产业的分享价值的上下;备用金那么用于较大工程的维修及机械装置的更换。
新加坡的住房建设和居住区的管理充分表达了效劳于人的宗旨。经过30多年的努力,新加坡人在根本住房需求获得满足和社会日益富裕的同时,选择组屋的条件也提高了,他们要求更优良的设计和居住环境。为确保组屋的供求得到更好的配合,建屋开展局在1989年7月实施了订购组屋制度。这个制度按照组屋的需求量来兴建组屋,同时为了缩短新旧组屋区之间的素质上的差距,政府通过建屋局进行了一项长期的旧屋翻新方案,以便使它们能够更接近新组屋的水平,以满足新加坡人日趋提高的住宅要求。
3、日本物业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由美国人对其进行管理,包括楼宇的管理。1952年,日本人才开始接管局部楼宇管理工作。日本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开始于1957年,即日本第一座高层楼宇建成并委托给日本管理公司管理后。
日本住宅房屋的管理机构
〔1〕住宅局
日本住宅管理的政府机构主要是住宅局。住宅局设在建设省内。
〔2〕管理组合法人
196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该法于1983年进行了修改,并于1984年1月1日施行。
?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三条规定:“区分所有人为了对建筑物连同它的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允许全体成员组成一个团体,并且依据本法的规定,召开集会,制定规约以及配备管理人员。〞
?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一、符合第三条之规定,并且拥有区分所有人数三十名以上的团体,通过由区分所有人及表决权的各四分之一以上的多数人参加的集合所作的决议,决定成立法人的宗旨、及其名称和办公室,并且经过对主要办公室的所在地进行登记,法人即可成立。二、前项规定中所指法人,即为管理组合法人。〞
〔3〕 管理人
所谓“管理人〞,就其职务内容来看,是区分所有权人的代理人。管理人可以拥有对所负责管理的建筑物的共用局部、基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保存、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执行管理规约中所规定的行为的权利并负有管理的义务。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管理人有不正当行为或者其他不适合于履行管理人职务之行为的情形时,各区分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任的请求。
2) 日本物业管理协会
在日本,物业管理协会起着重要的作用。1962年,日本东京大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