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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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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李国玺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宽严相济应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够的情况。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改进,努力做到有宽有严,宽严有度。
2.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来区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定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因素、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因素。犯罪的情节因素(如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罪过形式等)能够直接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情节轻的应当从宽,情节重的应当从严。犯罪人的因素(如年龄、初犯还是再犯、偶犯还是惯犯、生理状况、精神状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的难易程度。人身危险性小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相对容易的,应当从宽,反之,则应从严。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应考虑从严。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达成了谅解,表示同意或要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应考虑从宽。
二、要在轻罪人员的诉前过滤、审判和执行方式上大胆进行变革,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轻罪实行非监禁刑、非刑事化处理
这就要合理确定轻罪的范围,对于非暴力或轻微暴力的案件,造成轻度后果的,犯罪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取得检方或被害人谅解的,一部分可以进行庭前和解,并在公安和检方的主持下,两方或多方达成协议不进入审判阶段就结案,但犯罪信息仍应当保存。一部分进入审判阶段后,可以改为交由社区矫正机制通过庭外执行。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胁从犯、无被害人犯罪(如赌博、***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监禁刑、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11月实施非监禁刑审访体系至今,共判处缓刑400余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一例再犯或因违法而撤销缓刑情况的发生,也无一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充分说明对轻微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很高,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我国每年被判刑的有几十万人(,,,)。因他们被判刑而受到影响的家庭和人员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伴随着我们长期执政,年复一年,日积月累,这个群体的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消极因素在不断蓄积,不仅可能形成对社会的长期稳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而且会影响到我们执政基础的巩固。一味地不加区别地运用刑法惩罚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相反却可能导致更多更严重的恶性犯罪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