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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变更鄂建文20082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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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变更鄂建文20082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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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变更鄂建文2008252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造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鄂建[2007]8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注册建造师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
    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有条形码的表)
    3、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执业印章;
    5、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
    ①原聘用单位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附件)
    ②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相关证明)
    ③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④现聘用单位应聘合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原则上不能影响原聘用单位相应资质条件所需建造师人数。
为保持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及建造师从业队伍的稳定性,建造师自注册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聘用执业单位变更手续。
    6、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核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其他事项
    1、请申请注册建造师变更的企业,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由经办人持企业介绍信,按原初始注册申报渠道进行申报。
    2、请原受理部门接收材料后认真审核,并加盖原件审验章,按汇总表顺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市州汇总表一份。
    3、厅注册建造师变更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即每周一、周二为集中受理时间(初始、增项等其他注册也按此时间受理)。
    附件: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