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
时间:2021-03-15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局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
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效劳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根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
电等计量装置.
物业效劳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也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治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效劳费.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治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住宅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治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七条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效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效劳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责任,业主代表的产生
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
承当;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当.
第二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
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
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局部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那么;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