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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诚信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制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答复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需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急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照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答复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照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纳询问答复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照实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纳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遵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纳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运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著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依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诚信原那么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担当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限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四周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急物品,此即保证。假设无以上保证,那么保险人将不承受承保,或将变更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依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那么,是****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那么。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历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拟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应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平安标准,并有适航的实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平安,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那么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 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需对保险车辆妥当保管、运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照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开展状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安康状况良好,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