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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存心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紧要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急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急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急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居处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居处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削减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削减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削减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削减后的被保险人人数缺乏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耽搁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耽搁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耽搁。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刚好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假设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假设申请人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