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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心杀害、损害; 2.被保险人存心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存心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斗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遇意外损害; 8.被保险人通过平安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遇意外损害。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平安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接着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平安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依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遵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知耽搁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行抗力导致的耽搁除外。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