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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学生、幼儿意外损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存心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紧要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居处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居处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耽搁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耽搁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耽搁。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刚好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假设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假设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假设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别缘由不能供应上述证明的,应供应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刚好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假设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