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0 (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据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0 (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Applicant).亦称要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0 (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但是以下几种状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 (1),那么在合同无其他规定的状况下,合同上的保险赔偿恳求权应归于此他人,此他人被称为被保险人. (2)保险利益转移后,,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接着承保,,,凡保险利益转移的情形,均可适用保险合同效力及于拥有保险利益的新主体的规那么,也就是说,当特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发生改变时,,保险利益的转移终归是保险合同法当中的例外性规定,因此,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才为新的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接着存在. (3),,,多数外国立法例规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干脆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无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行以其他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只有在赔偿第三人后,,保险法虽仍成认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地位,亦未明文变更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但此时受害人才是法律上受到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之人,应为实质上的被保险人. (Benef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