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策略
北京师范大学刘复兴
主要的政策法规文件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4、《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一、如何认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1、关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习惯性认识与现行法律规定
——学校与学生是否具有监护关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
——学校责任对学生只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学校责任的有限性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内容: (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4)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特点:即有不对等的关系,又有对等的关系
案例:辽宁鞍山某寄宿制学校的学生事件
事件过程
需要思考的问题
——学校、教师与学生的隐私权
——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异常现象
——学校利益与学生利益的关系
——寄宿制学校学生管理的责任
——学生发生意外或其他伤害后学校、教师的职责
另类案例:厦门集美第二小学的学生伤害事件
3、学校法律地位对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的影响
学校法律地位:两种法律关系与两种法律地位
——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授予学位、依法收费),由行政法规定其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教育法28、29条)
——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时: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与流转:所有权、邻里权、合同关系),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9条)
学校被赋予法人地位
1995年《教育法》第31条
法人:法人是一般是指团体或社会组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是由法律创造的“团体人格”。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具有法人地位,说明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对学校法人地位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两大类、四小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如企业
机关法人: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图书馆、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如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
学校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是法人)
——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具有法人地位意味着什么? 自主权?还是自身承担不起的责任?
二、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现状
当前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更为严重的趋势。
——2000年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即每天有一个教学班消失。
——2006年,,意外伤害人数约为四千万人次,到医院接受治疗的人数为一千万人次,。45%的事故是因为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18%的事故是因为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的。调查显示,在所发生的各类校园事故中,有80%是可以通过教育、防范和加强管理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
(一)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类型
在学校中受到的伤害:睡眠不足、教师的体罚与责骂、校园暴力、学校事故、校园隐性伤害。
在家庭中受到的伤害: 家庭安全问题、家庭暴力。
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吸烟与被动吸烟、交通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黄色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合格儿童用品的伤害、暴力威胁、犯罪与被害。
其中,学校事故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一个相当
重要原因。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损害了学生
的法律地位侵害了学生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