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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专家侵权责任的风险及防范.ppt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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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专家侵权责任的风险及防范.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监理工程师专家侵权责任的风险及防范
在去年的研讨会上,我们着重介绍了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其中概括地介绍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的相关罪名、定罪标准、立案标准及处罚标准。今天,在这里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责任。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可能构成的专家侵权责任。
一、专家侵权责任概念
专家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其实际就是我们在民法中所讲的专家责任。比较一致的说法是:专家侵权责任是指专家在从事执业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概念中所指的“专家”,系在特定领域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并依托该种知识或技能为他人提供智力性创造成果服务的,通常应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其核心为精神的、脑力的而非体力的工作; (2)与委托人之间因有专家的高度的职业道德而存在特殊的依赖关系; (3)具有从事专家服务的资格,并以专家职业维持的相当业务水平开展业务; (4)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之相应而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准。
在实践中,例如,在建筑行业、领域中的注册勘察工程师、注册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等,也包括在其中提供咨询或中介服务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环境评估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律师等。
“民事权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指由我国民事法律调整或保护的有关人身性及财产性合法权益,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二、专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专家侵权责任在责任认定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及专家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