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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相同,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他根本违约行为:后果紧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为违约方预知道〔不履行,耽搁履行,瑕疵履行,局部履行,其他〕
2,法定解除权之特殊规定
——随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托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殊解除权:担心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平安,安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起先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起先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3,解除权的行使
——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或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4,法律效果
——对将来发生效力
——接着性合同无溯及力,非接着性合同视状况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子法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刚好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复原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复原履行实力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别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假如就其中一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