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五)
十二、犯罪中止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31岁,农夫。
1101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5日后下午 [问题]
共同犯罪的根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共同犯罪人?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法理分析]
依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存心犯罪。共同犯罪的根本特征为: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需是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实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需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协作,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协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存心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我们认为,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时,李某起先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屡次劝告、逼迫,李某最终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存心已经形成。其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说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十四、数罪并罚
[案请]
被告人:潘某,男,32岁。
被告人潘某以下广西做工为名,将××县挽兰乡女青年王某骗到广西某县,以3500元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李某,因村民须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2000元,待潘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1500元。潘返回××县后,即找到田某〔另作处理〕,请其帮助私刻“××县挽兰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西某县李某处,补得1500元。
[问题]
如何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数罪并罚有几种类型?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拐骗的女青年王某卖与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潘某虽有私刻公章并伪造婚姻状况证明的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单独构成伪造印章罪,因为该行为只是潘某诈骗李某1500元的手段行为,被告人潘某又构成诈骗罪。
[法理分析]
数罪是相对于一罪而言,一罪是指一人犯一罪的状况,而数罪是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行的状况。一罪又可分为实质上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接着犯,法定的一罪通常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一罪是实质上数罪,处断上按一罪处理,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汲取犯。数罪又可按不同标准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纳“犯罪构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