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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盗窃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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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盗窃罪
盗窃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自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惩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分。   其次条刑法其次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殊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惩罚。   第五条〔略〕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孤寡老人或者丢失劳动实力人的财物的;   。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稍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退赔的;   ;   ,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紧要情节”或者“其他特殊紧要情节”:   ;   ;   ;   ;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要后果的;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紧要后果的;   ,紧要影响生产的;   。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遵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惩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遵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惩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遵照其所参加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第八条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