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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取得业务常见的会计造假形式
企业所取得存货按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应遵照实际本钱计价。存货的内容、来源不同,其本钱的详细构成内容和
存货取得业务常见的会计造假形式
企业所取得存货按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应遵照实际本钱计价。存货的内容、来源不同,其本钱的详细构成内容和计价方法也不同。另外,有些存货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其计价方法也不一样。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对存货计价的内容不正确,计价方法不精确,存心多计或少计存货的价值等问题。常见的错弊如下: (1)将应计入外购材料本钱中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外购材料的选购本钱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选择整理费用及购入材料所应负担的有关税金和其他费用(如进口关税等),其选购本钱在“材料选购”账户归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将各种进货费用干脆以“管理费用”列支,从而造成本钱不实,影响本期及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精确性。 (2)将应计入当期费用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商品选购本钱,或将应计入进口商品本钱的国外运费、保险费计入当期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有关进货费用的处理上不标准,人为地增加或削减商品选购本钱。 (3)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发生销货折扣和折让时,一般应按总价法记账。有些企业对购货折扣的处理不正确或前后各期不相同,影响商品购进本钱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4)在存货购进过程中对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应按购进价款和规定的增值税率支付增值税,其中工业企业购进材料时所支付的运杂费按10%的比例扣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应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在发生进货退出业务的状况下,应将退回的增值税用红字冲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如所购材料或商品变更用途或发生特别损失时,应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贷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够标准,如将增值税计入存货本钱,造成本钱虚增,利润不实,加大消费者负担;有意将存货购进本钱中的内容反映在“进项税额”专栏;或在进货退出的状况下,有意将本应冲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退回增值税款作为“应付账款”或“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或在所购材料或商品变更用途或发生特别损失时,有意不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从而到达多抵扣、少交税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