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
一、法律规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赐予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开因合同的履行而遭遇重大损失供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刚好行使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拖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拖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歼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状况许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状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依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者交付运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峻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运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恳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拖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接着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扬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行抗力
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行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接着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4
一、何时购房人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高法的司法说明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峻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缘由,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恳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说明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假如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愿赔偿,购房人须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