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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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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行政不作为
浅论行政不作为
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对治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不作为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害的救济途径比较有限,本文针对行为不作为相关问题进行了浅要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危害救济办法
作者简介:蒙琦,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1-02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学术界通常有以下几种表述:(1)“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4)“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是指行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并未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准确定义,属于一个“模糊地带”。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定义,应围绕以下四个要件:
(1)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相关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2)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具有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以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3)在具体的履职环境中,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行政义务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行政主体虽然负有法定行政义务,但受到客观条件所限制、以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出于非主观因素未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此种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4)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行政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法定履职责任的,通常都同时规定有相应的履职法定期限,该行政主体就应当在法定的履职期限内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不难归纳出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以下几种:(1)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实施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形时,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却没有任何正当理由;(2)行政主体处理依申请的行政事务,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予以明确答复;(3)行政主体在依职权的行政事务中,对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况次冷漠对待、不予应对;(4)行政主体不履行基于自身职务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请求予以赔偿,行政主体却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予回应。(5)行政主体不履行其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如行政合同中所约定的行政义务。
三、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反映比较多、意见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