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条文
一、国际上关于电子取证的相关法律发条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设立了特殊的电子取证原则及电子取证的过程模型,如国际电子证据组织的电子取证原则、美国司法部的电子取证法律执行过程模型等。
美国联邦电子证据规则》:1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条文
一、国际上关于电子取证的相关法律发条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设立了特殊的电子取证原则及电子取证的过程模型,如国际电子证据组织的电子取证原则、美国司法部的电子取证法律执行过程模型等。
美国联邦电子证据规则》:1975年制定,此后历经数次修改,影响最大的是2004年公布实施的版本,各州证据法都是以此为蓝本的。其中第1002条中规定了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
《法国刑事诉讼法》:1993年修改实施,其中第三编“预审管辖”的第二节“电讯的截留”之第 100 条规定了截留电讯的措施。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 年通过、2004年生效。其中第19条规定了搜查、扣押存储的计算机数据等措施。
二、国内电子取证相关法律篇
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办案规则以指导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
《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第五十九号令公布,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第十八号令公布,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这是将具有传统原件基本功能(即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功能)的数据电文纳入“原件”之列。不过,对于何为“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并未给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