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羽泉侵权案看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
从羽泉侵权案看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
绝大多数著作权争议的发生源于对《著作权法》的理解偏差。因此,很多争议最终权利人并未获得法律的支持。特别是在作品的改编、抄袭等纠纷中,权利人以为任何改动或者任何的相似都是侵权。这样的认识显然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解,也与著作权鼓励文化传播的初衷不符。
2013年“母亲节”刚刚过去,一场由翻唱歌曲《烛光里的妈妈》引发的版权纠纷引起众人关注。关于电视节目演唱、改编著名歌曲是否该获得版权的问题,早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也遭受过类似的困扰。
从法律角度看,到底该如何解读类似案件呢?
案情回放
最近,歌曲《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向湖南电视台、羽泉组合发去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并索赔20万元。词作者李春利说,羽泉演唱这首歌曲,歌词修改有8处,如“妈妈”被改为“妈”、“女儿”被改为“孩儿”、“不愿”被改为“不能”等。李春利的代理律师认为,湖南电视台和羽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多项权利。此外,对歌词进行修改,也没经过作者同意。“还有一个署名权的问题,应该署李春利的名字。修改后的作品署了两个名字,一个是王建,另一个是李春莉”。如果后一个名字是李春利的话,那“利”字也被改成“莉”了。
《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当代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为这首歌谱的曲也被羽泉改动了。因此,谷建芬也向湖南电视台发去了律师函。谷建芬代理律师葛小鹰透露,自己已经与湖南电视台和《我是歌手》栏目组沟通,“湖南电视台的律师包括台里的法务部门已经发了回函,对这个侵权事实予以承认”。
葛小鹰透露,谷建芬认为,几十年前的作品,随着时代的发展,加入现代元素不是不可以接受。但是,应依照法律办事,首先征得作者同意。“她对媒体和演唱者采取一种宽容的、关爱的态度,就是你要把事情做好,不要应该的程序不去履行,最后好事变成一种侵权的结果。”葛小鹰说。
据悉,截至本刊发稿时,湖南电视台没有主动和李春利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反馈。李春利的委托律师称,鉴于对方的这种态度,将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
解读一:羽泉是否侵权
本案中,争议的作品是《烛光里的妈妈》,该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列明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对音乐作品作出定义,即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从上述定义中不难发现,音乐作品的核心是“乐曲”,带词或不带词均不影响音乐作品的独立存在。
《著作权法》提到的“音乐作品”是仅以文字、音符等形式展现的。音乐作品能够变成观众常见的歌曲、交响乐等形式则必然需要表演者的演绎。离开了演绎,音乐作品将几乎无法被传播、被观众感知,这也是音乐作品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最大的区别。由此,音乐作品与演绎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歌曲。一般来说,曲作者都只创造单声部的主旋律,没有和声、没有配器、没有伴奏部分,连音乐表情符号也很简单。换句话说,从大众感知的角度来说,音乐作品(歌曲)只是“半成品”,全由表演者、乐队通过演唱、演奏再行演绎、发挥。
演绎本身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表演虽是再现原作品的方式,但每位表演者对作品的理解、认识不同,嗓音条件、音色、音域也不同,再加上乐器特性、乐队编制等区别,展示表演效果自然各不相同,这也是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