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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个体工商户涉税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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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个体工商户涉税业务
一、税务登记ﻫ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请参阅个体户设立登记A2。ﻫ / 4
新办个体工商户涉税业务
一、税务登记ﻫ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请参阅个体户设立登记A2。ﻫ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请参阅变更登记A5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具体请参阅注销登记A8 、变更及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一个月内向各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登记申请。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具体请参阅停业、复业登记A7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纳税核定    (一)核定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
纳税核定是申报征收的依据,也是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依据。主要对纳税人应缴税种的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申报起始期、申报方式、缴款方式进行核定。新办个体户纳税人在完成开业登记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扣税帐号信息,由税收管理员对其进行纳税核定,并打印出《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入库所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有查账征收、定期定率征收、定期定额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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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税。在税务机关未发出《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前,个体工商户需自行申报。
三、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处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也需按期办理零申报。如逾期申报,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请参阅“B6 上门申报"  (二)申报方式ﻫ  目前,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主要采用三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