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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如何进行的呢?相关政策又是什么呢?下文是收集的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欢迎阅读!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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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烟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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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控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控烟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控烟工作其它事项。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宣传、发改、财政、卫生、教育、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经济贸易和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口岸、法制、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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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控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按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