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 (宗地)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o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邮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 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
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
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
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
另一方。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接受中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
份。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其次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
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
土地用法条件
(宗地项目)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 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 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 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应准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理局,恳求重新埋设。
其次条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2) 附属建筑物 ;
(3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4 )建筑掩盖率(建筑密度);
(5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
(6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7 )绿化比率;
(8 ) 室夕卜地面标[Wj;
(9)全部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依据具体状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供 应用法。
(1 ) 蹲位公厕
(2 )小区公用停车场
自行车棚
(4 )配电室(开关站)
(注:依据具体状况定)
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 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
(2 )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 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
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一
平方米。
规模大的、特殊的简单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 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
理由的延建申请,且连续期不得超过 日。
4 .用地者应在于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行抗力影响者除
外),延期竣工 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延期竣工超过 日的,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用法权,注销其《国有土地用法证》,其地上 建筑物无偿归国家全部。
第五条建筑修理活动
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修理活动时,对四周环境及设施应担 当的责任,包括:
(1)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 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用法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 工程活动。
用地者必需确保土地用法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 泄物均应有牢靠的排解方法,不得损害四周的环境。
在土地用法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全部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当 爱护,避开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 .用地者不得开拓、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用地者必需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 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 上述设施的方案;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