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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安生产条例[2022](一)
湖南省平安生产条例〔公告第38号〕 〔2022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遵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托付具有资质的平安生产中介效劳机构或者注册平安工程师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效劳。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消退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组织开展平安生产传播、教育、培训工作; 〔四〕催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 〔五〕组织平安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平安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 〔一〕平安生产传播、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 〔二〕平安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平安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纳; 〔四〕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平安条件论证、平安评价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记明显、保持畅通的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制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急源监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纳以下平安保障措施: 〔一〕对重大危急源登记建档; 〔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制定特地的应急预案; 〔四〕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纳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急源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觉一般事故隐患应当马上解除;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刚好报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制定治理方案予以解除。 其次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设施及有关业务发包、出租、出借、转让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作业,不得支配从业人员从事禁忌工种作业,不得支配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及其他危急性劳动。 其次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平安防护,对从业人员定期进展职业安康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