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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监理工程师怎样依法监理工程施工质量
一、建立监理制及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建立监理制。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两不串通,两不签字。与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遵照合格签字的〔“条例”第67条〕; 〔3〕违反《实施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规定》第19条。 二、建筑法和“条例”规定承包单位有以下质量义务 1、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考试大&建筑法第58条第1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担当连带责任。 2、必需遵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法第58条第2款,“条例”第28条〕。 3、必需遵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建筑法第59条、“条例”第29条〕 4、承包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藏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条例”第30条〕。 5、承包单位必需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展见证取样检测〔“条例”第31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行使质量推翻权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运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立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条例”第37条〕。 2、不合格的工序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立工程监理标准第549条〕。 3、不合格的材料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建立工程监理标准第546条〕。 四、监理工程师应刚好签发监理通知单或不良记录 对承包人的以下8项不良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刚好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赐予不良记录〔《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方法》〕。 1、未遵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遵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展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运用的; 3、未遵照规定对隐藏工程的质量进展检查和记录的; 4、未遵照规定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展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承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质量缘由被责令停工的; 8、其它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隐藏工程或检验批〔工序〕的验收应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1、验收的条件: 〔1〕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展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5款〕。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