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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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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docx

上传人:羹羹 2022/5/2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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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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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
一、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仲裁程序的协调  企业破产清算,势必伴随着诸多的财产争程序予以解决,两者平行分别进展,并行不悖。这是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立法体例与司法惯例。   我国新破产法已改弦更张,适应国际潮流采纳分别审判主义考试大收集 。详细表达如下:其一,该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翻开大门。其二,该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起先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领先行中止,待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接着进展,并不须要移送或者终结。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尚未发生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三,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干脆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诉讼确认程序与平凡债权诉讼确认程序。在新破产法施行后,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纠纷案件,均应当适用上述新的程序规定。在详细审判程序上,因有关债务人财产纠纷诉讼不再汲取合并于破产程序,故应特殊留意以下问题:   1.破产程序,适用新破产法的规定,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进展审理,包括一审、二审的审判程序,以及平凡程序与简易程序。对这些财产纠纷案件应进展实体审理判决,并允许上诉,不能简洁地一裁终局。   2.在案件管辖上,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已经发生的由原受理法院接着审理,新发生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笔者认为,假如债务人系从债务人并且不涉及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或无需担当连带责任的债务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不能限制此类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否那么将导致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同时,对债权人诉权限制过多,徒增诉累。考试大收集   3.在审判组织上,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原那么上应组成合议庭,而有关债务人财产诉讼,那么可实行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详细视纠纷案件难易而定。为了使此类民事诉讼更有效率和便于协调,建议一审程序应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审理,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4.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安排额的提存程序。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与有关债务人财产诉讼分别进展,两者的审判程序往往不能同步进展。如有关债务人财产纠纷案件先行完成,已经审判确认的债权当然参与破产财产安排。但是,假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安排时,相关债务纠纷案件仍未审结,此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预留其安排额,并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一一十九条的规定将其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安排的,考试大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安排额安排给其他债权人。   5.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追加安排。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与有关债务人财产纠纷诉讼分别进展,无破产财产供安排时即可终结破产程序,而不必等待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完成。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追回的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