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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 出租方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马上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改变,应刚好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供应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纳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展。 2.政府政策重大改变、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允原那么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合同约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复原运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纳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运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接着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运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变更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平安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纳保证人供应担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