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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罪名详解(危害公共平安罪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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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罪名详解(危害公共平安罪五)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遇紧要破坏,造成紧要后果的灯塔、标记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平安,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紧要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平安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扰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平安。这是本罪区分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紧要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遇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干脆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平安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记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需是处于正在运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运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平安,造成紧要后果。也就是说,假如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运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运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那么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平安,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紧要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所在。
  〔1〕行为人必需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慎重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假如干脆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紧要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需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平安的紧要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假如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紧要,不构本钱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紧要后果之间必需具有因果关系。假如紧要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实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平安的紧要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幸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紧要结果。
  二、认定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一样。两者的主要区分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需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平安的紧要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急,无论是否造成紧要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存心犯罪。从行为人相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看法看,前者对紧要后果持否认看法,由于轻信能够幸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平安的紧要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紧要后果持盼望或放任的看法。










  三、惩罚
  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