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资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取的报酬, 其多少和计算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加班加点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加班加点的工资如何计算等相关问题。在标准工时制下, 加班加点是相对于标准工作时间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年修正) 》第三条的规定, 我国的标准工时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对于在工作日超出8 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加点, 而对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工作称为加班。对于加班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关于加班费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虽然劳动法对加班加点工资的倍数做出了规定, 但是加班加点工资的倍数是建立在一个基数之上的, 而基数往往是企业钻空子的关键点。原劳动部《关于<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对这里的“基本工资”应当如何理解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深圳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加班加点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即在标准工时制度中, 正常工作时间对应着劳动者应得的标准工资。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时, 则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获得更高的加班工资。在标准工时制度中的标准工资实际是指以月为周期的劳动者每月固定应得的所有报酬的总和而不是基本工资。这里的固定不是说数额固定, 而是项目固定, 即每月都有的工资项目都应算作标准工资的内容。也就是说, 标准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 还包括月津贴、补贴和奖金。同时, 标准工资也排除了那些不以月为周期的劳动报酬: 如季度奖、半年奖或一次性的津贴和补贴等。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时候,根据《劳动法》第 51 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月计薪工作日为( 365 - 104 )÷ 12= 天。因此, 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时应当以本人月标准工资除以 天, 得到日标准工资, 从而乘以法定的倍数作为最终加班加点工资。当计时计算工资时, 则将本人的日标准工资除以 8 小时, 得到小时标准工资, 从而乘以延长工作的小时得到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在各地方也各不相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