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国法制史
主讲人:严燕
直播课堂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罗马帝国入侵,该地置于罗马帝国松散的统治之下,适用罗马法。
2、——11世纪,,建立许多日耳曼王国,适用不统一的日耳曼部族法。它与欧洲大陆的日耳曼法有相同的特点,也与欧洲大陆日耳曼法有不同之处:它用本民族文字编纂,而非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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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世纪,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形成
1066年诺曼人威廉征服英国,建立诺曼王朝,加速
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在公元11世纪至17世纪期间,历
代诺曼王朝都致力于加强王权、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
英法和制定法三大基本渊源为
基础的封建法律体系,走上独特的法律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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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世纪中叶——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的地位提高;
* 以防止国王为非为己任的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内容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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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世纪初——20世纪初的法律改革
* 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
增加城市资产阶级代表名额
放宽选民财产限制
采取秘密投票制
* 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统一法院系统
简化组织和诉讼程序
废除令状制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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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世纪以来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
降低选民财产限制
男女有平等的选举权
确立了普通、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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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普通法:从英国法源意义来看,是指由普通法院
创立并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国的一套法律规则。
1、普通法的形成
威廉的征服、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建立,是普通
法形成的前提;
统一的司法机构和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是普通
法形成的动力;
英国各地存在的分散的习惯法,是普通法形成的
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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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状制度 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和封建法庭
的审判,其内容主要是指令贵族或其他长官作出或停止作出某
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质。亨利二世对行政令状进行了司
法化改革,将指示臣下如何具体救济当事人改为要求当事人到
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审判,由法官决定其权利义务。这样就起码
在表面上证明国王是依法而治而非任意擅断,从而增强了民众
对国王的信任感。
一、地产敕令(地产属僧还是属俗的性质纠纷)。
二、新近侵夺敕令(针对封建领主剥夺陪臣土地)。
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敕令(打击领主)。
四、圣职推荐权敕令(谁有权推荐圣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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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
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的案件
有拘束力。其适用要点是:
* 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
适用(包括上议院);
* 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适用(包括自身);
* 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适用,特殊除外;
*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都适用,自身除外;
* 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对自身和其它法院都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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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法的基本特点
* 程序先于权利: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对整个
英国法影响最大的特征,意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
护,首先要看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
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 救济方法有限:主要是损害赔偿,而且只能对
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那些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
将来的损失及禁止侵害的要求,就无法保护。
* 普通法的表现形式是判例:所有普通法的原则
都是法官在对案件的判词中宣布并记载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