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3).docx

格式:docx   大小:16KB   页数: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3).docx

上传人:日初曦望 2022/5/30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3).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曲颖    杨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广泛,法律规定除了独任审判和上诉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实行陪审制;三是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有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的权利,有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进行庭上发问的权利,有合议表决权和裁判文书署名权等较为广泛的权利;四是陪审的任意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并非是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是可以由法院自由选择的一种审理方式,因此是否采用陪审具有任意性,五是陪审员相对固定化。《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另外,由于陪审员资格只是参加审判的前提条件,所以并非所有具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都能均等地参加审判工作,因为人民法院确定陪审员时,更倾向于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这就使实际参加陪审的只能是相对固定的少数人。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在英美法系的抗辩制诉讼模式下,程序的推进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审非常集中,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而激烈,这有利于作为外行的陪审员在法庭审判有限的时空范围内正确把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因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更富有生机和活力。英美陪审制对其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有效地弱化了法官庭前活动的作用,促进了庭审集中化,推动庭审集中主义,促进了控辩活动的积极化和策略化,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的。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早在50年代,对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就有过某些不同意见。主要的疑问有二,一是陪审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种付出是否必要;二是陪审员的工作质量,如果陪审员只是一种摆设,实质性作用并没有多少,那么,设置人民陪审制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就很值得怀疑了。在90年代初期,有些地方的法院曾经尝试吸收高级知识分子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象处理医疗纠纷时,请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从而使法院的决定具有更坚实的专业基础,对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说服力。然而,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形成制度,,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陪而不审”现象较为突出。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是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评议案件时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从而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服从职业法官意见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据调查,有很多陪审员在庭审中提问题质量较差,有的提问不得要领,有的干脆一言不发,只是凑够合议庭人数,“陪而不审”的说法恰当地描述了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消极状态,甚至导致了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形式上的陪审,实际上的“陪衬”。  2、陪审员法律素质较低,陪审职能难以实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