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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endfrs 2017/4/18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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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菲利( Enrico Ferri , 1856~1929 ) 菲利继承了龙布罗梭的人类学立场,同时一并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学原因,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刑法学。即,认为犯罪的原因中除了人类学的原因外,还应该肯定物理的及社会的原因,但是, 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思,自由意思只不过是“纯然的幻想”;犯罪,不外乎是由犯罪人的素质和环境必然地产生的。但是,犯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一员生活着,就应当对社会负担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社会责任论),也有针对危险的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必要。因此,必须将犯罪人进行分类,分别进行了与其相适合的处置。他的立场也被称为实证学派,并且他提到,实证学派的基本目标, “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他所主张的“犯罪社会学”, 其本意是一犯罪社会学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改正,这是一种刑事政策论。菲利还是一位社会活动家, 有人认为他是名共产主义者, 也有人认为他是法西斯主义者(因其主张保安处分的一元论)。 1. 他于 1921 年曾经起草“菲利刑法草案”, 但该草案中并没有涉及“责任”和“刑罚”, 而只提到了“人身危险性”和“制裁”。该草案虽然没有被当时的意大利政府所采纳, 但是很大的影响了 1926 年的苏俄刑法典。 2. 他还提出“犯罪饱和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菲利的刑罚观恩里科。菲利,菲利于 1856 年出生于意大利北部曼托瓦省的一个商人家庭, 1874 年中学毕业后入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 1877 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 1879 年归国。在法国期间著有《法兰西 1826 — 1879 年的犯罪之研究》一书。该书是关于犯罪统计方面的著作,当时被誉为法国学术界的权威著作。回国后又入都灵大学,师从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 Cesare Lombroso , 1836 — 1909 ) ,研究犯罪学。但他突破了其师刑事人类学派的理论樊篱,更为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由此向刑事社会学派转向,与德国的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一起,成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他以犯罪原因三元论,独立于刑事人类学派的犯罪原因一元论,不同于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三元论,具体言之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一)人类学的因素。犯罪的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人类学的因素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的因素必须与他种因素结合, 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是人类学因素不足以成为犯罪的原因。(二)地理因素。地理因素是指人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地理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结合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三)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作为菲利的刑罚观也就在此基础之上而建立的。 2 在菲利看来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亦即可以说是犯罪人的本身就是一个内因,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