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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201301498128-王赛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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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201301498128-王赛兰.doc

上传人:久阅文学 2022/5/30 文件大小:4.5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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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经济法概论--201301498128-王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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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摘要:随权便成为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从保护消费者权利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明确了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对消费者的非常重要的信息。 
  第二,从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艺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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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这条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这是指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得自由更改或伪造。这里所谓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类:前者是指内容与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的宣传。后者则是指因用语含糊、偷换概念或者其他原因让人产生误解的宣传。鉴于此,我国多部法律禁止这种虚假宣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当代社会,科技发展迅猛,新产品层出不穷,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拓展,而人们的消费知识毕竟有限, 眼花缭乱的商品和各式各样的服务面前,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在此情形下,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就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是其知情权的行使,经营者对消费者就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询问,应根据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予以回答,而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更不得编造假情况蒙骗消费者。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介绍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经营者的一项应尽义务,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一些经营者未予介绍的问题,经营者亦有义务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最后,明码标价的义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否真实,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经营者标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于真实价格或者干脆不标价,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肆意加价,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于此,我国物价局于199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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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零售商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