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 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 施意见。
—、选拔模式
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 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 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犯罪记录被公检法部门依法封存的考生不提供相关材 料。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 材料的,应当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 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六' 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 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 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 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当对采 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 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考生 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 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 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 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 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 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 求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67号) 执行。
各县(市、区)应当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 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 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 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 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浙江省教育考试 院会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一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 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 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高校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 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 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 会公布。
八' 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 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 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 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 人应当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 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浙江省地方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核,并报浙 江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处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高校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 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 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 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 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 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 原则,各专业对考生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选考科目等要求, 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 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按传统志愿录取的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 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
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 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 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