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本文梳理和总结了《刑诉法》实施九个月以来,侦监部门落实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结合实际,就侦监工作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探讨,对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侦查监督非法证据规则
作者简介:曾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李俊,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9-02
刑诉法实施距今已经9月有余,涉及到侦查监督工作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逮捕条件的细化;二是逮捕程序的完善;三是确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四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侦监部门进行的有效探索较少,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还不能有效解决。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就侦监部门如何有效应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一些探讨,期望在解决侦监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难题有所帮助。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比较原则,条文规定较少(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条文为第54条至第58条,共五条八款);同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探索不足、理论薄弱的情形。因此,为了帮助基层检察干警准确把握立法原意、规范执法,在2012年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特别就人民检察院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则》第65条-75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实体性规则(即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条件和排除结果)和程序性规则(即构建了具体的排除程序,包括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程序性事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广泛,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诉讼阶段都负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本文着重探讨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二、侦监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无法介入,不利于对非法证据早发现、早排除。《规则》第69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而实践中,对于侦查活动而言,检察官的监督并不是同步的,其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相对滞后。通常是侦查机关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才开始接触案件,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在审查批捕之后,侦查机关仍然可以对案件进行继续侦查以补充完善证据,但是对于一些时限性较强的证据,一旦错过时机就无法补正。并且,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根本不经过侦监部门,从而导致侦监部门在侦查环节无法介入案件而不能发现非法证据。虽说公诉部门也有权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对于非法证据越早排除越好——既能避免产生“毒树之果”的效应,又能及时的对被排除的证据进行补正。因此,介入时间晚、无法介入,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后无法补正或非法证据根本无法在侦查阶段排除的后果。
,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规则》第72条规定:检察院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