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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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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5/30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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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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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开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开工验收的程序和标 准,强化建立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获得排污答 应证但未获得的,建立单位不得对该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进展调 试。
调试期间,建立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立工程 对环境的影响进展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 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展,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 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标准对
工况和消费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立单位开展验收监 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才能,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 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才能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立单位应当根 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方法第八条所 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立单位应当 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前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立根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 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立对环境的影响、验 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立工程环境保护 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立工程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施经历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 方可投入消费或者使用;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消 费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 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 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立工程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消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建立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立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答应管理的建立工程,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 污的;
〔六〕分期建立、分期投入消费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 建立工程,其分期建立、分期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才能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立单位因该建立工程违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受到处分,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根底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 收的。
第九条 为进步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 立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 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 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 自定。
第十条 建立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 对策措施的施行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施行与工程建立配套的防 护间隔 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 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施 行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立单位应当通过 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建立工程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工后,公开开工日 期;
〔二〕对建立工程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施进展调试前,公开 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 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建立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承受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获得排污答应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 环境保护设施进展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开工之日起至建立单位 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