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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doc

上传人:宝钗文档 2022/5/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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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刘功滨 叶剑萍 众所周知,会计是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程序,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各个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以看出,收入的确认较多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述条件之一就是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其注重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不是法律形式――所有权。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应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也不应确认收入。
5、关联方交易关系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原则、方法、在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及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关联方关系作专门的定义,但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一判断标准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同时,由于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财政部2001年12月27日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从规定上不难看出“实质重于形式”所得到的充分体现。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所做的货币定量,并产生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
通货膨胀条件下会计计量模式由名义货币单位转向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
另一个例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