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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燃气管理条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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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燃气管理条例修订.doc

上传人:jiqingyong345 2017/4/18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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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燃气管理条例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于 2014 年1月 16 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1月 16日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 年7月 30 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2次会议制定, 1997 年8月 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 次会议批准; 2013 年 12月 20 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修订, 2014 年 1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七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 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3—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 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第十四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