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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 保险单拖拉机保险协议.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2/5/3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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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合同 保险单拖拉机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商定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阐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措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立即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立即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受理意见,导致财产损失无法拟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祈求后,应当立即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立即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觉得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多种必须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成果立即告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被保险人达到补偿合同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懂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用合理的、必须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告知保险人。否则,导致损失无法拟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和保险补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保险人。
  补偿解决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和拟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解决的事故的,应提供有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查,协商拟定修理项目、措施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回绝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措施补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补偿。
  (二)所有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具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和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