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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2/5/30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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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案

  原告王怀玲和被告王圣志因感情不合,于XX年7月25日在枯城县城关镇 人民政府办理离婚 手续,双方的定将在柘城县各阳路南九苍五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怀玲 由原告和其二人之子共同居住,但双方商定后并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案

  原告王怀玲和被告王圣志因感情不合,于XX年7月25日在枯城县城关镇 人民政府办理离婚 手续,双方的定将在柘城县各阳路南九苍五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怀玲 由原告和其二人之子共同居住, ,被 告王圣志在柘城县有线电视台制作字幕议程,声明该份房屋 。XX年9月5日,被告王圣志以本案所争议房屋 作抵押向被告杜蝶借款50000元,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写了一张抵押条。同日,二人又在柘城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商定王圣志自愿将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以40000元的价格给被告枉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枉蝶在柘城县房管局领取了证号为00058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此外,被告杜蝶在买房前后到本案所争议房屋处看房。均由被告王圣志接待、陪伴。被告杜蝶于XX年5月27日准备搬迁时,在本案所争议房屋处见到原告王怀玲,其告知原告限期搬离。原告王怀玲,遂找到被告王圣志理解状况,方知其所居住房屋已被转让出卖。原告诉至法院,祈求拟定二被告所签的有关房屋买卖的合同均无效,并拟定其系向阳路南九巷五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审判]
  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王怀玲和被告王圣志的离婚合同中商定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归原告王怀玲所有,虽然双方来办理过户手续,但始终由原告居住,原告拥有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王圣志在未获得原告批准的状况下,将该争议房屋卖和她人,其自身存在缔约过错责任,且二被告在同日内先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商定的借款和买卖契约中的价款数额不相符,显然具有欺诈性质。因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杜蝶辩称,原告王怀玲和被告王圣志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商定将所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其两者之间存在合同之债,因理由局限性,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圣高和被告杜蝶签订的有关柘城县向阳路南九巷五号房屋产权的抵押买卖合同无效;二、原告王怀玲系柘城县向阳路南九巷五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诉讼费XX元,由被告王圣志承当1210元,由被告杜蝶承当800元。
  [评析]
  本案中争议房屋是由原告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人却是被告王圣志,其将所争议房屋卖和被告村蝶的行为与否合法,原告诉请拟定二被告有关该处 房产的抵押、出卖合同无效应否支持,在解决时有两种不同样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觉得,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祈求,依法拟定原告系所争议的向阳路南九巷五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有关该处房屋产权的抵押、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和被告王圣志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合同书》,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其二人合同解决,商定将所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但其已合法享有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后被告王圣志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