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合同协议书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之规定,本着同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确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担当或其他方式担当。
第十七条亏损担当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担当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担当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依据本所的发展须要,可汲取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担当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惩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探讨确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其次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具体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依据本所当时的财务状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安排。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状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其次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峻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指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担当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看法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得应得的财产。如超过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确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看法,并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xx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依据本所当时的财务状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其次十二条本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确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