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国际会计协调化和趋同化
第五章国际会计协调化和趋同化
协调化的各家之说
诺比斯认为:通过对会计惯例的差异程度加以限制从而的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
拉德波夫认为:协调是一种缩小各种标准和实务差异以形成一套严密的可接受的标准和惯例的过程。
萨谬尔斯认为:协调是把多样化的实务并入和组合成能产生共同写作结果的有序结构的过程,是减少差异的过程。可比性、标准化或统一性与协调化是不同的概念。
崔认为:协调化是对会计实务的差异设定限度,以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协调后的会计准则减少了逻辑上的冲突,并改进了不同国家间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国际会计协调化和趋同化的含义
以上观点的总结:协调化是一个过程;是限制和缩小会计差异的过程;是形成一套可接受的标准和惯例的过程;能产生共同协作结果的有序结构的过程;是促进各国会计实务和财务信息的可比性的过程。
协调化的作用:
进行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活动
增加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有利于跨国投资,便于跨国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
词汇的辨识
协调化与可比性
可比性是协调化的结果,协调是可比的前提
协调化与标准化
标准化无弹性,要求统一,很难容纳国别差异;协调化有弹性且开放,是随着协调缩小差
会计国际协调化的远期和近期目标
(1)远期目标——国际准则和国家准则的协调化
(2)近期目标——国际资本市场对贷款和证券上市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协调化
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化和趋同化的主要国际组织
联合国会计与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
(1)在会计披露中要求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
(2)IASR成为权威性的国际论坛
国际会计协调的目标
(一)近期目标
(二)中期目标
(三)长期目标
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原则
(一)互利性和互动性原则
(二)国家差异与国际协调相结合
(三)求同存异
(四)地区协调优先
(五)部分国际性业务优先
(六)循序渐进,因势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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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1) 欧盟的主要机构
部长理事会——立法机构
欧盟委员会——行政机构
欧盟法律层次:基本法律和次级法律
涉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欧盟法律有:
法令、指令、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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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盟的公司法指令
公司法指令是依照《罗马条约》第54款条款制定发布的,旨在协调各成员国的法律,使其为欧盟的单一市场提供等效的保障。
《公司法指令主要有13个文件,分别就公司的建立章程等问题允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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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盟《第4号指令》的内容
欧共体《第4号指令》包括12项62款,其人容见书p54,主要思想:
年度报表的要求
①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结构与格式,要保持前后财务年度之间的一致性,不得任意改变。
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各个项目都必须列示上年度的相应项目的数额
③禁止在资产与负债项目之间,或在收入与支出项目之间进行相互抵消
④各成员国可以规定或要求修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结构,以便包括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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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和公允
①年度报表应真实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
②如果做不到第一点时,必须提供补充的信息,以保证真实和公允
③如果背离“真实与公允”时,允许背离但必须要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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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和公允
①年度报表应真实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