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 建立城市更新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更新日常工作机构, 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第三条【职责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宣传引导】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2 第五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 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第七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 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九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 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3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 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 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 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条件】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 10000 平方米; (二) 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 、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 、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时涉及下列用地的, 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 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 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的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三) 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外, 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鼓励其他各 4 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 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五) 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不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但因鼓励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例外】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10% 且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 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 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 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贡献】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 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 3000 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15% 。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 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 5 公共利益; (二) 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